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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核定应纳税额
 



编码1.18名称核定应纳税额权利类型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单位启动类型依职权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
适用条件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
裁量标准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流程图: 核定应纳税额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
及依据
――
部门衔接――



日常监管――
随机抽查
共享信息――核查信息――
信用管理



咨询途径25706107/25605100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
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25605244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方式60729191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25605257



行政复议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地址和联系方式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4611号二联检中心,25605242
行政诉讼
管辖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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