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85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核定天津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8-06-16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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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天津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6 17:4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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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在我市的有效实施,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要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与天津市财政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核定天津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八条的规定,对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予以明确。
(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采集了全市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三个试点行业的企业2011年相关数据,经过针对企业不同的生产工艺,采取对每一产品类别,依耗用的不同农产品的种类,按照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了测算。根据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我市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进行扣除,并将测算的结果作为全市核定的统一扣除标准。
链接: 关于核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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