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增值税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51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全文有效
标题 关于核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字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核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结合我市试点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凡在我市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进行扣除。

       二、除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外,试点纳税人应区别不同产品的类型和所耗用外购农产品的种类,依照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见附件),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2012年7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关于核定天津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