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596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8-06-16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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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16 17:4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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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授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三、主要内容
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链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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