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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457主题分类 增值税
发文机关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有效性 部分有效
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18-06-15 16:3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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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1号修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现就本市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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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县)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