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新 闻 动 态 政 策 文 件 纳 税 服 务 互 动 交 流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100000000125815N/2019-00797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有效性 
标题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问答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9-05-01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9-05-01 20:50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问:降低社保费率的背景是什么?

        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明确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将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
为贯彻国家的部署和要求,将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费率降低至16%,继续执行现行失业保险费率(单位0.5%、个人0.5%)至2020年7月31日,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

        问:这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会为企业减轻多少负担?

        答:此次降低养老保险费率,5月至12月为企业减负40亿元,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为企业减负13亿元,继续执行现行工伤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4亿元,三项政策共为企业减负57亿元。

        问:此次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答: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因此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问:降低社保费率后,社保基金能否支撑?

        答: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中央将通过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等措施给予支持。经测算,降低费率后,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均能够支撑,能够确保参保人员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