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9-01665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险费 | 发文机关 |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津人社规字〔2019〕1号 | 发布时间 | 2019年4月19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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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9〕1号
发布时间:2019-04-19 15: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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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现将我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19%降至16%,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由20%降至16%。
二、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分别为0.5%,执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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