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9-02544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18年6月5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05 14: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页 下载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关于修订1986年5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1999年11月18日在斯德哥尔摩签署的修订协定的附加议定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7年6月5日在斯德哥尔摩正式签署。
《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应在缔约国另一方免征一切税收。按照该规定,我国将对瑞典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免征一切税收,瑞典也将给予我国国际运输企业对等待遇。
按照《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议定书》适用于2016年6月1日或以后取得的收入。
链接: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