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2-04893 | 主题分类 | 征收管理 | 发文机关 |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12月1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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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发布时间:2022-12-01 17:4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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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扩大综合申报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申报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一个或多个税(费)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各税(费)种纳税期限不变,综合申报可以同时支持纳税期限为按次、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申报。
下列情形暂不纳入综合申报范围:
(一)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及环境保护税跨区申报;
(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缴申报。
二、综合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模块进行综合申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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