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18-00641 | 主题分类 | 其他税收法规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全文有效 | 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 发文字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 发布时间 | 2018-06-16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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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发布时间:2018-06-16 11: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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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降低办税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涉税事项推行同城通办。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同城通办,是指正常经营且无未处理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不受经营地点和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可自主选择本公告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所列的涉税事项。
对涉及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涉税事项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可以办理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为天津市税务系统各区局综合性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
三、同城通办涉税事项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业务、报税认证、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等9大类(详见附件2)。
四、纳税人办理同城通办涉税事项涉及缴纳税款的,应当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划缴税款。
五、天津市税务局将不断深化办税便利化改革,适时调整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和涉税事项范围,并在天津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天津市税务系统“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
2.天津市税务系统“同城通办”涉税事项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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