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00125815N/2023-05721 | 主题分类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3.4.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 发文字号 | | 发布时间 | 2023年7月24日 | 关键词 | | 废止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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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发布时间:2023-07-24 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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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点击 “我要办税”。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或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 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须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7.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企业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8. 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 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50%; 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10.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1.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13. 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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