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纳税信用复评
【事项描述(申请条件)】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办理资料】
【办理地点(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apps/view/login.html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具体可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办理结束后出具《年度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拨打12366查询。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办税服务厅实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业务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4.办税服务厅地址、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查询。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纳税人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申请复评。
7.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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