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抖音   客户端   微博   微信
首   页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动 态 通 知 公 告 办 税 厅 所 联 系 方 式
  首页 > 税收专栏 > 第三十一个税收宣传月专栏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有效期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4〕15号
发布时间:2024-05-16 15: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字号:[][][]  打印本页 下载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实现与相关国家政策的衔接,经研究,决定将《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津人社规字〔2022〕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4月30日。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