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8-20 14:47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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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就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2023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0260元,月平均工资为8355元。
二、相关福利待遇
2024年度工伤保险和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班津贴、夜班津贴等福利待遇标准,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355元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24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及有关标准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5013元和25065元。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在5013元至25065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为5013元。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5013元。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5013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5013元。
(六)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5265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本通知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24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2024年7月23日
附件
2024年度相关待遇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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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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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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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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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8355元×50%=4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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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8355元×40%=33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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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355元×30%=2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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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五至十级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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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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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五级:8355元×12个月=100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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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六级:8355元×10个月=83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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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七级:8355元×8个月=66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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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八级:8355元×6个月=50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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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九级:8355元×4个月=3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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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十级:8355元×2个月=16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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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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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五级:8355元×18个月=150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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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六级:8355元×15个月=125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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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七级:8355元×12个月=100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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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八级:8355元×9个月=75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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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九级:8355元×6个月=50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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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十级:8355元×3个月=25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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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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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5元×6个月=50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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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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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5元×2个月=167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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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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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5元×1个月=83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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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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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5元×3%=2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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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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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5÷21.75天×12%=4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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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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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5÷21.75天×5%=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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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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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5÷21.75天×10%=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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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前已参保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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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档缴费:8355元×20%=1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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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二档缴费:8355元×16%=1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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