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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分局第二税务所关于送达天津久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8 11: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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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久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8MA06DHCA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保税二强催〔2025〕17号,文书内容附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分局第二税务所

2025年12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分局第二税务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津保税二强催〔2025〕17号

天津久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8MA06DHCA84):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津保税二通〔2025〕82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你(单位)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的应纳税款(大写)捌仟肆佰柒拾陆万零捌佰伍拾壹元贰角贰分(¥:84760851.22)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通过联网划卡、税库联网缴税、银行端现金缴税、其他缴费方式等方式一并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敬东,唐瑞泽

       联系电话:02284906481

       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王敬东,唐瑞泽(津税征120110191066、津税征120000250356)

        

 二O二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