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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智慧税务推广实施及配套服务运营支撑项目(第一包)合同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02 15: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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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原合同编号:TGPC-2024-D-1127-1

       二、原合同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智慧税务推广实施及配套服务运营支撑项目(第一包)

       三、项目编号:TGPC-2024-D-1127

       四、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智慧税务推广实施及配套服务运营支撑项目

       五、合同变更条款号:二

       六、合同变更内容:“津税通”于2025年9月30日停止提供全部服务,该事项直接影响甲乙双方于2025年1月16日签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智慧税务推广实施及配套服务运营支撑项目》第一包(以下简称“原合同”)部分服务的正常履行。为保障辖区内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妥善处理原合同相关服务内容衔接、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充分沟通洽谈,达成补充协议如下,以资共同信守执行。一、服务内容调整原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一、合同条款(二)云办中心运营支撑服务1.项目SAAS服务”,其服务开展依托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津税通”云服务项目的技术架构、服务端口及运营支撑体系。因“津税通”云服务项目于2025年9月30日正式终止运营并停止提供全部相关服务,该SAAS服务已无依托基础、无法继续正常履约,故自2025年9月30日起,同步停止向甲方提供该项目SAAS服务,双方就该部分服务的权利义务自停止之日起终止。为切实保障辖区内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便捷性、连续性,云办中心部分服务整合至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模块。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2025年9月30日“津税通”云服务项目正式停止运营之日起,原合同中“一、合同条款(二)云办中心运营支撑服务2.云办中心运行支撑服务”所对应的服务人员,需经甲方确认其岗位适配性后,统一调整至征纳互动相关工作岗位,乙方需确保该部分人员的服务能力、服务标准不低于原合同约定的要求。二、款项抵扣相关约定1.原合同“一、合同条款(二)云办中心运营支撑服务1.项目SAAS服务”的两年服务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88000.00元。该服务自2025年9月30日正式停止运营后,截至2026年2月14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该项目SAAS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27416.67元,该部分款项属于服务停止后的超额支付款项。2.上述超额支付的款项,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对公银行转账方式,将该超额款项足额、一次性支付至甲方以下指定银行账户:开户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分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支行账号:12001626601052508514乙方按上述账户支付款项后,即视为已完成本条款约定的付款义务。三、付款金额调整依据双方关于超额款项抵扣的相关约定,现就合同款项调整事宜,约定如下:1.原定于2026年2月15日支付的固定合同款项,标准金额为人民币140625.00元,现调整为人民币132791.67元。该调整金额系在140625.00元基础上扣除下一个付款周期每月减少额7833.33元后核算确定,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1。2.自本次调整后的付款周期起,甲方除最后一次付款外每月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款项标准为人民币132791.67元,最后一次付款金额为132791.63元,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1。3.本次调整后执行的付款金额,已扣除原合同“一、合同条款(二)云办中心运营支撑服务1.项目SAAS服务”项下第二年服务费的相关金额。四、其他约定1.本补充合同系甲乙双方就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津税通”云服务项目终止运营所引发的服务内容衔接、款项支付等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后达成的补充约定,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合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如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共同构成甲乙双方就该项目权利义务的完整约定。本补充合同仅就因“津税通”云服务项目终止运营所引发的服务内容衔接、款项支付等事宜作出约定;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均严格按照原合同相关条款、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执行;原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有利于保障甲方办税缴费服务连续性、稳定性的原则处理。若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及其他约定就前述事宜存在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补充合同约定为准;就前述事宜之外的其他事项,仍以原合同及双方此前达成的其他约定为准。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

       七、合同变更日期:2026-02-28

       八、合同变更公告日期:2026-03-02

       九、原合同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智慧税务推广实施及配套服务运营支撑项目(第一包)

       十、变更后的合同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智慧税务推广实施及配套服务运营支撑项目》补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