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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洁(120105********0949):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津经税北 通 〔2025〕 31 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北海路税务所
2025年01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北海路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津经税北 通 〔2025〕31号
付洁(120105********0949):
事由: 2024年12月10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津0116执恢682号)的裁定,将你作为权利人单独所有坐落于开发区南海路11号C-101、B201及A区、C区地下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王东扬所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单位)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管委会A区)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持有开发区南海路11号C-101、B201及A区、C区地下室房产期间涉及的税费。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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