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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77号)要求,以下人员税务检查证因保管不善遗失,公告作废,特此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 2024年 10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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