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设定依据 | 履责方式 | 追责情形 |
9.01 | 确定增值税起征点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文件规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落实本地区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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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 确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申请或备案资料范围和要求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十二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第一条、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并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申请或备案资料范围和要求等内容,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试点纳税人申请或备案资料范围和要求等内容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天津市税务局和天津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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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 确定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本辖区内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规定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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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 | 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不同区域内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不同区域内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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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 | 制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具体办法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办法;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预征土地增值税办法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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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 | 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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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7 | 规定新旧房界定依据的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七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征收中新建房与旧房界定依据的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新建房与旧房界定依据的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天津市税务局和天津市财政局具体规定新建房与旧房界定依据的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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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 |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条件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3.《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条件;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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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 | 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的具体核定方法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第二项。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的具体核定方法;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的具体核定方法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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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 规定房地产转让定期申报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期限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第二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纳税人房地产转让定期申报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期限;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规定房地产转让定期申报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期限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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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 确定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核准权限、申请情形、办理流程、时限等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制定困难减免税核准管理办法明确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核准权限、申请情形、办理流程、时限等;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管理办法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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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 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本辖区内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规定本辖区内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9.14 | 确定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确定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具体期限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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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 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第五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本地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本地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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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 确定个体工商户设置复式账、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
2.《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外设置复式账、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确定个体工商户设置复式账、简易账的其他情形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9.17 | 确定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确定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具体期限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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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 确定定期定额户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定期定额户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确定定期定额户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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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 | 确定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期限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十三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期限;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确定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期限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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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 对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缴税的,规定该具体幅度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应当在法定申报期限内申报缴税的,制定文件规定该具体幅度;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规定有关具体幅度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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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 对定期定额户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的,确定该连续纳税期的具体期限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十八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对定期定额户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的,制定文件确定该连续纳税期的具体期限;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确定有关连续纳税期具体期限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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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 规定完税证明和纳税记录的具体开具办法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完税证明和纳税记录的具体开具办法;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规定完税证明和纳税记录具体开具办法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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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 规定有关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的具体要求、时限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有关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的具体要求、时限;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规定有关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的具体要求、时限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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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 制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2.《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第九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有关文件及精神,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3.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制定,明确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4.天津市税务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下列程序进行:确认行政处罚裁量依据;整理、分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为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考;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拟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本地区统一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实现流程控制,规范裁量行为;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通过执法督察、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4.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税收行政执法实际及时修订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定期分析评估实施情况,优化完善本地区内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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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 确定对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发票行为计发奖金的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2.《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九条第二款。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对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发票行为计发奖金的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确定对有关检举行为计发奖金的具体数额标准及批准权限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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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 规定市内跨区域经营领用和开具发票的办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规定临时在市内跨区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和开具发票的办法;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规定市内跨区域领用和开具发票办法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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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 确定对零售小额商品、提供零星服务可否免予逐笔开具发票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天津市税务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文件确定对零售小额商品、提供零星服务可否免予逐笔开具发票;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相关文件;
3.天津市税务局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备案。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天津市税务局组织实施确定对零售小额商品、提供零星服务可否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的文件并负责解释;
2.天津市税务局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文件的施行情况,对反映存在问题的文件,应当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3.天津市税务局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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